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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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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当事人以其他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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