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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
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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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大多数需要原告证明自己被侵权侵权,但在少数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明自己有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对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 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最近,群众对中小学利用节假日或晚上组织学生进行有偿 补课等问题反映较多。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 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 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教2008〕4号)明确规定:“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设备等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全区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补课)班。 二、严格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 根据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各市县教育局局长、中小学校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学校的治理工作责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或通过学生家长委员会收费的补习(补课)班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寒假期间,要组织检查组对辖区中小学有无举办各类收费补习(补课)班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对群众举报中小学办班收费等 问题,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对举办收费补习(补课)班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一定要严肃处理,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坚决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区通报。 如有以上情况可以向教育厅举报,最好有证据一起提交。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月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的三个必要条件如下: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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