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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在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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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 2、对合同性质有重大误解。 3、对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误解和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重大误解的行为有哪些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 1、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2、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二.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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