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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1、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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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需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档案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中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撕裂但能反映原貌的,不得出具档案检查证明;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需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2、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并填写申请。
领结婚证书需要户口簿、身份证。如果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丢失或破损,当事人可以持有户口簿,身份证明书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婚姻登记机关验证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文件,确认实际情况下,必须为当事人重新发行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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