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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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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主要事实、次要事实、被告人履历情况和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明对象的范围:《刑事证据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案件中的某些证明材料四类。《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可分为七个方面: (1)案件是否发生。 (2)谁犯罪、犯何罪、危害结果如何。 (3)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4)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情况。 (5)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6)犯罪的原因、环境、背景和被告人身份。 (7)证据之间可互为证据、互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方面的事实、程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事实。证明对象有以下特点: 1、证明对象是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 2、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 3、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 4、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况。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有无前科、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等。案件事实是基本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部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无须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自认。 5、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了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第二,有必要证明这一点。如果某些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法律确认的事实,则不需要使用证据来证明诉讼的效率。证明对象,又称待证明事实或者需要证明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只有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明确目标,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及时发现,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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