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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柴油是危险化学品。2015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2015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本版目录第1674项,将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管三〔2015〕80号)进一步指出,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柴油的闭杯闪点超过60℃的除外)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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