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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士官服务12年以上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务的,优先安排工作的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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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原《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部分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用买断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六个月的工资。2、军龄满10年,工龄满6年,军龄不满16年的,采用应金制度,前10年每年3年.2万,10年后每年5、四万,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务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费自行支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休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四、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五、地方大学入伍期间计算军龄。六、2010年实施。《四川省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试行意见》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入成都市安置: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并经成都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二、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必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常住户口必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必须满1周年。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进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必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进入郊区,然后由郊区随军调(迁)进入城区,干部随军调(迁)进入城区,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必须满1周年。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干部,同时转业需要进入成都市安置,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必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父母(配偶父母)调(迁)进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地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六、在偏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并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八、转业干部凡系高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地方安置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夏秋季退出的消防员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落实,明确了安置任务完成时限,确保了消防员从队伍中退出到地方接收安置等各环节工作的无缝对接 平移安置 在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设置上,将荣获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评为5级至8级残疾,烈士子女等情形条件列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之一;在安置地的问题上,明确消防员退出后原则上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选择易地安置;在量化评分上,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工作,参照退役军人量化评分办法执行,其服现役时间和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合并记分。 与退役士兵同等安置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的认同与支持理解,将退出消防员纳入退役士兵安置整体范畴,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确保了退出消防员的切身利益。 转制后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其中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但对于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消防员,中央《框架方案》并未明确由谁接收安置、如何进行移交等具体问题,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工作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纳入退役士兵安置整体范畴。 其他说明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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