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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交一次。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如果仅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总和未变,不涉及缴纳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股东改变,就涉及到了股东股权转让,应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不需要,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3.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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