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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解答如下: 1、如果是故意欠钱不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欠钱不还,双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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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因工作中途内急而上了趟卫生间。正巧轮到前来办事的客户,因排队时间较久,又见我突然离岗,遂拨打投诉电话。尽管我是事出有因,但照样扣除我200元薪水和当月奖金。请问:客户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林某之举并无侵犯你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限定:“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职责,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做法人做法违法、违法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做法人主观上有犯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表面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么必须同时具有四个构成要件,要么必须有侮辱或者毁谤做法。而你反映情况并不在此列:一方面,林某并无犯错。你中途因内急离岗,理当向客户说明情况,你不告而别,无疑会让他人对你的做法产生合法怀疑。另一方面,你的名誉并无遭到损害。扣钱虽然给你导致损失,但你损失的只是金钱而非名誉。再一方面,林某并不存在侮辱或毁谤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限定:“以书面、表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做法。”显然,林某的投诉,只是联盟自身所见所闻与感受,不能视为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的人格。
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欠款但无欠条的,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先主动收集能证明对方欠款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双方的往来单据、对方曾经付款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也可以是双方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如果收集不到证据的,则只可以尽量自己向对方去催讨,争取对方能主动归还欠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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