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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本身就构成了犯罪。未遂只是犯罪的一种形式。其犯罪行为仅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害怕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要看其他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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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既遂,则不能再认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处。那么,在没有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既遂成立抢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什么为界我们认为,从抢劫罪对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为了实现此罪与彼罪在评价同一事实上的平衡,法律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达到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尽管被告人南xx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单纯从侵犯人身权利的角度讲,被告人南xx致害行为尚未达到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所应具有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尚未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程度标准。因而,对于被告人南xx的暴力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如果抢劫未遂的,也也构成抢劫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抢劫的被害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这也是依法追究抢劫犯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之一。《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犯罪未遂,因为他想的主观意识没有消失,只是因为客观原因的出现(抢劫人是邻居)而停止了犯罪,如果这一客观原因没有出现,那么抢劫行为将继续下去,而犯罪中止是因为犯罪人的主观意识而停止的,无论抢劫人是不是他的邻居他都不想抢劫了那就是犯罪中止.两者的区别在于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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