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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报废车辆给予如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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