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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一般应在二次手术后

2022-10-28
胡先生今年60岁,今年初,骑电动车逆行,在一十字路拐弯处与驾驶摩托车的40岁左右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小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胡先生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小张住院到现在已经有6个月了,腿部尚有钢板内固定未取出需二次手术。小张及代理律师现在就向胡先生提出要求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胡先生认为小张还有二次手术没做,不知道怎么处理律师解答: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结束,包括二次手术,休养期满后,亦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确定事故给身体造成的功能伤害程度,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予以终结性定论。构成与构不成伤残等级对于赔偿数额来讲影响巨大,因为构成伤残得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以推测小张不做二次手术就申请鉴定,可能对损害构成伤残等级没有信心。因为做了二次手术,恢复的好,就难以达到伤残等级;如果不做二次手术,功能明显弱于二次手术后,构成伤残的可能性会大一些,所以提前做。在实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做了二次手术后,就不构成伤残等级,赔偿方就不必支付伤残赔偿金了。现实中主要是上年纪的,不取内固定物,没有做二次手术的必要,才允许不做二次手术而直接申请鉴定。鉴于此,为保证公平解决争议,胡先生可以要求小张二次手术完毕后,再申请鉴定。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让对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做出界定是否允许小张未做二次手术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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