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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有下列行政管理信息时应当及时函告对方:(...
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发布的《邵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四条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为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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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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