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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
行为人如果索取贿赂,即便日后主动退还或是上交,都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对于其主动退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索贿行为作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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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人员面前,她显然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谈话期间,她不仅不交代自身的经济问题,而且态度恶劣。其涉嫌共同受贿的丈夫张世龙外逃躲避调查,家人也到处“活动”,甚至借给易善玲送衣服之机,故意将衣服袖口和领口用针缝上、绣英文字母“V”等方式,暗示易善玲封口不言,对抗调查。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要求特定关系人退还上交,而案发时因为客观原因还未来得及退还上交,或者特定关系人答应退还却私自决定不退还。刑事律师在辩护可按照《两高受贿案件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从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退还”行为本身,证明不具有受贿故意角度,进行定罪辩护。
牵连犯和结合犯的界限也是理论和实践中难以划清的一对罪数形态。所谓结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根据刑法的条文明确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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