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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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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期间,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想要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 4、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两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会见他人。
1、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在监视居住期间,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想要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 4、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两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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