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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协议书》; 3、同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方拆检定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方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8、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9、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10、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为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轻微交通事故最长处理期限为5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0天,责任认定轻微事故期限在5天内,一般事故15天内,重大特大事故20天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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