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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家长不可拒付费

2022-10-28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A(男方)与B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七岁的婚生子陈昊彬判归B抚养,由A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B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B在离婚后,未征得A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A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B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由于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A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子女姓氏也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一个家庭的破碎,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抚养子女问题的关键,在于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异夫妻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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