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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垄断协议的情形: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是指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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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 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的协议和纵向的协议。横向协议通俗的说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比如一个市场区域,只有两家手机生产商,于是两个手机生产商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出货量不得高于10万台,所销售的手机价格最低不低于两千元,这样的协议就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比如出名的强生公司曾在经销协议中要求医药缝线的经销商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样的协议即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类型有: 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
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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