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会保险每年6月30日是节点,也是年度的期限。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实行新的收费标准。每月1~10日为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审查期间,已经受...
1社保在每一年的6月30日是一个节点,也是一个年度的截止日期。从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又执行新的缴费标准。 2.每月1-10日为社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持有当地居民户籍,2,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关于一次性补交,珠海社保问题申报截止日期规定是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鉴于此,请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0日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计算的,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并非个别现象。因此,退休后可否主张误工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则不能主张误工费。 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7人已浏览
628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