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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这三类法人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还有...
从赔偿的主体来说,是医疗机构。但有的医疗机构会规定责任医生承担一定的比例,如有的医院规定,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生承担10%,次要责任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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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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