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
因、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性服务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活动的;(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进行综合开发的;(三)综合开发未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四)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10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2,466人已浏览
2,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