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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处理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应在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
孩子的,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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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处理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应在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2、子女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1、必要的用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抚养权的一方需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生活费和费,承当的比例多少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高中以下学历尚在校的应当全部承担,而上私立学校或者是择校费用则不需要承担,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2、特殊的抚养费有必要的支出费用,就有特殊的抚养费用,例如,因重大疾病治疗等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的情形下,抚养费数额不足的,可以协商或者申请的判决来增加抚养费或者是重新划分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但如果是子女需要换肾或者是需要骨髓移植等治疗时,这笔治疗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围。3、其他的支出费用除了以上必要的支出费用和特殊的抚养费外,子女的抚养费室友限度和限额的,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等额外的费用时,父母是可以拒绝支付该项费用的。综上所述,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费出了教育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费用外,还有其他的个人需要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当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必要费用时,双方可以协商适当增加抚养费或者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而对于子女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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