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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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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1-4天。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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