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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交通事故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客体方面。本罪侵权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造成虚假,结果延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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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判决: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谎报安全事故罪客观上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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