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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件适用范围有很大差异,同时被告缺席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制度安排。...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件的适用范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时被告缺席的是不适用速裁程序的;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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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一、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合法传唤要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二、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要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果其中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人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追诉时效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4、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不同。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亦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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