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
1、物业费收取时间,应当从业主收到房子交付时间起算起。如果交付时间延迟,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缴纳延迟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中约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当自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不得从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楼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求供热的,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成本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提供合同或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交付;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提高部分; 5、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以下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以下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