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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时间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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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的时间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格,时限比取保候审短不影响侦查活动。 只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尽职尽责,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 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监视居住期届满10日前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不仅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感,还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准备,防止超期监控居住。另外,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做什么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况 如果是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就可以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监视居住也需要满足条件。监视居住条件:(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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