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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非法使用资金罪的构成: 一、对象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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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挪用资金的属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侵害违反国家关于运用资金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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