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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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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打造一批具有办理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品牌所、品牌律师,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会同本级商务、外事、法制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涉外法律业务包括:国际投资业务、国际金融、保险业务、海事海商、国际贸易、交易、运输、信用证结算、涉外经济案件诉讼仲裁代理、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其他涉外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与世贸组织相关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与各种案件的调解、诉讼(经济、民事、行政、刑事)和仲裁活动;为涉外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涉外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事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变更、并购和注销登记;代理,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破产清算法律事务;协助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和投资公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外国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动态分析报告;应邀参与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起草、审查涉外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参与涉外谈判;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顾问见证;接受委托代理市场调查和客户信用调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及客户的信用调查;办理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事务;办理项目融资、国际贷款、融资租赁等涉外金融业务;办理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等)的申请、注册、登记等法律事务。);办理技术引进和出口业务;办理涉外保险和国际保理业务;承办境外顾问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其他涉外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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