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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
实际服刑期间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需要服刑六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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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服刑期间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需要服刑六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判4年服刑两年后可以申请假释,而且假释还要求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即使服刑满两年的,也不可以申请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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