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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
一般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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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等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具体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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