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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专利代理工作在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专利代理工作对推动专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均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所以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涉外专利代理程序如下: 1.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当首先想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这样能够使其发明创造首先在国内使用,有利于我国可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其次,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取得优先权,可以在一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而且其他国家可授予专利权的(如食品、药品、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2.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我国单位和个人要想向外国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或者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外国申请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以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 个人申请的,应当直接向专利局提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由专利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从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并且抄送国家科委,通知申请人。请求人收到肯定通知书后,即可以要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凭此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 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凡是涉及微生物的,首先要将微生物菌种向卫生部或者农牧渔业部办理出口许可证,经批准后,才能发往国外,并且通过所在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微生物菌种进口的许可证,送到指定的保藏,获得保藏证明,凭此申请专利并获得申请日。 3.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办理。 向外国申请专利涉及到各国不同的《专利法》规定,法律性、技术性很强,问题多而复杂。为了便于管理和防止吃亏上当,要由国务院指定的摄卫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外国代理机构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如果在外汇问题上的困难,可以到中国主力军专利基金会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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