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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

2025-01-07
一、关于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表示,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说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 质权合同。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1)至第(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以下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 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 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 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 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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