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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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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灭失后应当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房屋灭失的证明。被依法查封的房屋办理权属时,须提交经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证明。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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