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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2-03-03
所谓收容教育,是指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一种强制措施。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卖淫嫖娼现象迅速蔓。为查禁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随后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据此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是六个月至两年。至今,该办法仍未被明确废止,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有116个收容教育所,其中26个省市自治区设有至少一个收容教育所;安徽、江西、宁夏、青海、西藏等五个省自治区则没有收容教育所,并且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不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如江西、安徽、西藏自治区。而在继续执行收容教育的地区中,各地执行标准也并不统一,京津浙执行严格。据统计,北京均为6个月;浙江、黑龙江一般为6个月到一年;天津地区,情节较轻的为6个月,具有结伙等从重情节为8个月,多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为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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