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学生在学校牙齿摔断了,学校是否有责任?

2024-12-03
在确定儿童的年龄和身份后,我们还需关注其是否属于小学生范畴。接着,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引发伤害事件的具体原因,无论是儿童在玩耍过程中的不小心行为,还是与其同龄人之间的冲突,我们都应详尽分析。 若确实确认该儿童尚处于小学阶段,且此次伤害是由于其自身游玩不慎导致的,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学校有责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有义务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经查证,该儿童的伤害是由于与其他儿童嬉戏打闹所致,那么应由对方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在此情况下所承担的则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当对方儿童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学校需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分别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规定与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相同。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