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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生证明新规定要求什么样的?

2021-10-29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出生医学证明,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

相关法规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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