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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主要包括上诉人和被告的个人信息、事由、诉讼请求等。...
因为车辆有保险,原告方的绝大部分损失,甚至是全部损失,都可能由保险公司赔偿。你没有上诉,说明你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所以,上诉后,你正常去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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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上诉状?书写民事上诉状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要求进行:(1)首部。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同时,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2)正文。正文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应当针对不当的原判决或裁定提出,例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不充分;诉讼程序不合法等而要求二审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②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不当指出,论证上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③列举相关的材料、证据,以便二审法院查证核实。(3)尾部。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和具状人姓名及具状年月日。附项写明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以及物证、书证的名称、件数等。撰写上诉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具有针对性。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中的不当之处提出。(2)要注意文书的时效。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日、10日。上诉状在上述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才可以引起二审程序。(3)内容要阐述完整,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以理、以法服人,不无理纠缠。
被上诉人朱志霞,女,195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及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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