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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管交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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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三)建设无障碍设施;(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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