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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盖蔬菜大棚来说:10亩荒地发包是要召开村民代表会确定的,不经上述程序的发包是违法的,合同时无效的。收入应归村集体所有。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蔬菜大棚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当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具体咨询当地机关。
蔬菜大棚种植,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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