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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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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介绍的人在单位受伤的,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介绍他人到单位工作的,被介绍的人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被介绍的人在工作时受伤的,应由被介绍的人和单位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受伤原因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介绍人在这期间不存在过错,且也不属于介绍人雇佣被介绍人,所以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受伤没有法律责任。
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知情、不盈利的介绍人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你是比较麻烦了。如果是你介绍的,由雇主发钱,与你没什么关系。如果你当初就是自己收取的全部费用,然后再给你顾的人发钱,那就是你雇佣的人了。后者,应该告你。现在有些人就是这样:从上家拿到钱,比如100元,自己留一部分,比如30元,给干活的人70元。这个钱可就不是好挣的了。利益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为了区区一点点截留,承担了上家的风险。这个风险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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