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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 对于非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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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征收方式如下: (1)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2)由征收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指定的金融机构; (3)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指定的金融机构。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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