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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2、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
1、信托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信托公司的同业拆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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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风险提示:同业拆借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风险提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限额: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100%。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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