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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营业税起征点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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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其中,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另外,此处所说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金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征税对象。营业税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为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为120元~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为15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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