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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判,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这所房子是他们的共...
一般租的房子并非夫妻双方的财产,法院不会处理,但是如果是一方依据特殊身份取得的长期租住的房子,比如单位分配给员工居住的福利房之类,法院会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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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得到房子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如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出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且未生育子女,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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