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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为保证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政府推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但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热衷于以地生财,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思考甚少。许多城市房地产业一派兴旺、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繁荣景致掩盖了一部分居民住房困难的问题。相关规划被搁置了。据统计,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中,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从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2、由国家来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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