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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国家关于工伤死亡54个月工资标准

2022-10-10
1998年工亡职工54个月工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1998年,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不久,执行的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按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丧葬补助金,48——6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个月工资应为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亡补助金48个月构成。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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