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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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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避免;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司法人员有权对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向证人、鉴定人提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提问;7、有权识别物证和书证;有权了解未出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院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和纠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结束后作出最终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反诉自诉人。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被告家属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上诉,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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