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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关于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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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是质权未设立,该合同是无效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四)担保范围;(五)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如果符合以下几点是有效的: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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