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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我们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以下是具体的流程: 1、登录税务局,在“申报缴税”界面找到“增值税”,点击报表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2、进入到增值税申报表后,报表里的数据都填写零,有些地区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可以不用填就空着。 3、增值税零申报也就是没有收入,所以报表里的数据都是零,把报表拉到最下方,对纳税人进行数字签名,或者输入纳税人密码,如果是在线申报,就不需要输入密码。 4、输入密码之后,检查日期和报表里的零数据,核对无误之后点击”提交“。点击提交之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零申报就申报成功了。
先进行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期间是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通知债权人的时间,由法院确定,并进行30天的公告。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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